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可转债 )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6月17日,上海 证券 交易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分别起草了《上海 证券 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并于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交所、深交所同步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自6月18日起实施。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 《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涨跌幅限制。 可转债上市首日采取57.3%和-43.3%的涨跌幅机制,次日起引入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明确异常波动的标准。 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在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基础上,设置新老划断安排,强化投资者保护,也确保存量投资者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四是新增特别标识。 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调整 ,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沪深交易所表示,接下来,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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