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再度迎来改革。 6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决定》。据悉,《规定》旨在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根据规定,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 深股通 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 深股通 交易。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只能卖出A股但不能买入。 沪深交易所当天也对上述规定出台细则。与此同时,沪港通、深港通纳入 ETF 正式落地,这是互联互通机制又一标志性扩容事件。有 分析师 曾指出,短期直接影响有限但长期意义深远;对A股影响或大于港股;中长期深化两地市场融合,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假外资”从严监管 6月24日证监会出台修改后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旨在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近年来,北向资金在A股多次上演追涨杀跌操作,令市场怀疑当中有内地资金披着“外资皮”。去年还一度传出,有内地头部量化私募通过在香港高杠杆配资,运用多空策略在A股市场频繁操作,收益颇丰。详情点击《震惊!2.2万亿激战惊现“假外资”,百亿量化私募成主角?5倍杠杆香港配资,高频交易A股,影响有多大?》 “假外资”规模如何?在北向资金中占比多少?对A股影响有多大?……一直是市场关心的话题。证监会6月24日表示,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 证券 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 深股通 交易A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170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3.9万名。 在监管看来,此类 证券 活动与沪 深股通 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大多数已开立内地 证券 账户可直接参与A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 沪深港通 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据悉,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期间收到相关意见建议8条,主要集中在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范围等操作层面。 证监会表示,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 沪股通 和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6月24日当天,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可以看到,交易所对“内地投资者”明确释义:“内地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其中,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境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深股通交易权限。如联名账户的投资者中有任一方属内地投资者,该联名账户按内地投资者账户规范。 据了解,为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做了过渡期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明确ETF 基金 纳入互联互通安排 互联互通另一大改革看点在于ETF纳入沪港通、深港通。 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明确 沪股通 、深股通、 港股通 的证券包括股票和股票ETF。 同时还明确股票ETF纳入及调整机制,从ETF定期调整纳入条件来看,两家交易所的要求一样: (一)以人民币计价,且最近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二)上市时间满6个月; (三)跟踪的标的指数发布时间满1年; (四)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90%,且 沪股通 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80%; (五)跟踪的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符合以下条件:为宽基股票指数的,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30%。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成份股数量不低于30只,2.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3.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股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前80%; (六)上交所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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