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4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号发布消息称,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宁某某、党某某刻意隐瞒行程被杭州警方立案调查已经冲上微博热搜榜。 无独有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六起典型案例。在六起案例中,有一起是严重违反防控规定,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嫌疑人正是去年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行程引发扬州地区疫情扩散的毛某某。 经查,毛某某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人确诊,当地政府为疫情防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毛某某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刻意隐瞒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可能会违背哪些法律?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4月8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此采访了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李开江。 李开江介绍,当事人刻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风险,一般来说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且引起了严重后果,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开江还告诉记者,如果当事人刻意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明知自己已经感染还故意瞒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开江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情节较轻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最高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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