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近日,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过程中,眉山丹棱县检察院检察官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仅对其中一名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逮捕决定。 这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丹棱县检察院落地落实的一个缩影。丹棱县检察院积极制定路径构建总体思路,以破解该刑事司法政策在基层落地难的困境,让宽严更有“度”。去年底至今年8月,不捕率同比上升24.91%、不诉率同比上升16.25%、诉前羁押率同比下降30.99%。 丹棱县检察院组织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资料图片 丹棱县检察院供图) 转变观念 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为何要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丹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莺燕表示,这是为了把“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切实落实在捕、诉、押等刑事诉讼程序中,让人权司法保障落得更实。“与惩戒犯罪并不矛盾,相反,能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减少对立、对抗,让刑事司法改造罪犯与预防犯罪的效果更全面。” 长期以来,“构罪即捕即诉”成为思维定式。如何转变观念?丹棱县检察院成立了由35岁以下年轻干警组成的工作专班,制发12期专刊,引导干警结合具体案件,开展经常性的讨论研究、总结借鉴、学习交流。 “以前办案,‘捕’是常态;现在一拿到案子,首先想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必须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不捕’成为常态。”丹棱县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工作专班组长徐莉介绍。 侦查机关的办案理念也在慢慢转变。 2021年底,丹棱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建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院一周至少派员到办公室工作一天,靠前监督侦查行为。从源头上做好捕前分流是该办公室的职责之一。“我们会引导侦查机关搜集、固定有关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对不需要提请逮捕的案件,提前分流。”徐莉介绍,今年6月,在办理李黎(化名)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进行了搜集,最终作出了不逮捕的决定。“李黎是村干部,因收垃圾费与他人产生纠纷实施了过激行为。村民和村委会均反馈李黎除了性格比较直,与同事、邻里相处和睦,对人友善,同时在该案中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们判断其社会危险性不高,因此作出了不逮捕的决定。” “这样的协作配合,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更加统一。”丹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彭川林表示,现在,干警更加重视对捕或不捕相关证据的搜集和判断,办案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提升。 丹棱县检察院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资料图片 丹棱县检察院供图) 创新制度 避免“不捕=纵容”“不捕=无罪”等 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是否会导致对不法分子的纵容?如何避免权力寻租、司法不公?消除这样的疑虑,也是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该刑事司法政策中需突破的困境。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做到区分情形、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片面化、简单化’。”黄莺燕介绍,从制度规范入手,丹棱县检察院依据刑法、相关罪名司法解释、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针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辖区内常见多发罪名如何行使不诉裁量权,制定了工作指引。目前,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提请复议复核率持续保持为零。针对有争议的、影响比较大的,或被害人有疑虑的不捕不诉案件,丹棱县检察院将组织由当事人、辩护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法学专家等参与的听证会,今年已组织相关听证会7次。 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人,通过督促其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来实行帮教。“我们联合团委、交管局、生态环境等单位部门,组织拟不起诉人员开展志愿服务、交通协管、巡河护河等社会公益服务,让他们在公益服务中感恩社会。”徐莉介绍,“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行为人,将视案件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目前已责令被不起诉人具结悔过3人次、开展训诫5人次,发出检察意见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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