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惩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全面提升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近日,成都市监察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成都高新区四川省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 单位行贿 监检协作 行政审批 以案促改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精准有效打击行贿。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审批环节失职行为,应当以案促改提出建议,实现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省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被告人阳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年,阳某结识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管理科科长陈某(已判决),二人在交往中逐渐熟悉。2012年至2013年,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驾校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考试能力开展清理整顿,要求按驾校真实合法训练区域面积核定教练车数量。阳某为增加某机动车培训公司教练车核定数量,请求陈某在核准训练场、教练车配置等方面给予帮助,陈某表示答应。后陈某明知公司申报材料存在虚增训练场地面积等情况仍违规通过审批,帮助某机动车培训公司多获得200余个教练车配置。 2012年12月初,陈某购买房屋时向阳某提出给予资金支持。阳某表示答应,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陈某200万元。2014年4月,陈某因害怕行为暴露向阳某退还11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从陈某、阳某处全部追缴。 2020年11月13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对阳某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7日,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以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阳某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全部涉案款物。庭审中,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当庭认罪认罚服判,未再上诉。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着力深挖问题,坚决打击行贿。2020年6月,接到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陈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后,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阳某长期以来通过给予财物、借用车辆等方式拉拢陈某,并曾与陈某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阳某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围猎”,严重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对公平的市场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嫌行贿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行贿受贿并重查处,对阳某涉嫌行贿问题进行研判,深挖隐藏背后的腐败因素,依法对阳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监检充分会商,准确定性适法。2021年1月,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就该案书面商请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审查。关于本案系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问题,经过充分会商后,一致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从犯罪意志看,阳某作为某机动车培训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运营的实际决策人,其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时体现单位意志;从利益归属看,阳某请托陈某提供帮助是为了某机动车培训公司能够增加教练车配置,利益直接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从办案效果看,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企业进行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监检会商一致后,监察机关对某机动车培训公司、阳某以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坚持能动履职,优化行业生态。审查起诉阶段,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走访了某机动车培训公司,详细了解企业规模、员工数量等情况,经对阳某及家属积极开展工作,促使阳某及家属积极退赃110万元。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地评估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犯罪危害后果,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并与监察机关沟通办案中发现的行业治理问题。成都高新区监察工作委员会能动履职,针对该案暴露出驾校行业、驾培行政审批领域的顽瘴痼疾,向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移送问题线索5条。推动案发单位召开以案促改专题警示教育大会,深入剖析反思问题,同时排查风险漏洞,对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教练车许可证予以清理,做实“后半篇文章”,助力行业生态的净化修复。 【典型意义】 (一)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查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政治意义,共同发力,协作配合,抓住惩治重点,不断加码遏制“围猎”,对于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贿行为,要作为工作重点予以坚决打击。一以贯之打击行贿,形成有力震慑,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才能助力营造行业健康生态,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涉及公司企业行贿案件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在个案中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存在不同意见的,监检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会商研判,从是否属于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和法律认定。对于单位行贿案件,要综合考虑单位和负责人员的主观恶性、手段方式、危害后果等因素,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既有利于依规依纪依法惩治犯罪,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修复,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以案促改延伸办案职能,推动行政审批权依法行使。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领导干部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同时对案件反映出的在审批环节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应当深入分析,研判存在的管理漏洞和监督缺位,推动源头治理,以案促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推动行政审批单位排查风险漏洞、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管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新都区颜某某行贿、买卖身份证件案 【关键词】 监检配合 基层窗口腐败 线索移送 大数据 行贿黑名单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从严从快打击基层窗口服务领域行贿犯罪,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互涉案件问题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诉前会商,多措并举提升打击精准性和有效性。准确适用法律并案审查起诉,促进法法衔接融会贯通,着力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某某街×号附××号。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颜某某为获得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违规办理居住证等方面的帮助,向时任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新繁镇派出所工作人员陈某某(已判决)请托。2017年8月至11月,陈某某违规为颜某某查询流动人口登记信息上百人次,颜某某根据查询人数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2万余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陈某某先后多次帮助颜某某为并未在新繁镇实际居住的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500余张,颜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账共计23万余元,颜某某本人从中非法获利40余万元。 2018年4月至7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颜某某、陈某某等人立案侦查,以涉嫌买卖身份证罪移送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颜某某涉嫌向陈某某行贿的问题,并及时向新都区监察委员会移送有关问题线索。2019年7月,新都区监察委员会对颜某某立案调查,经调查终结以涉嫌行贿罪移送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2日,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新都区人民法院以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颜某某服从判决未上诉。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严查基层窗口腐败问题,坚决打击受贿行贿犯罪。颜某某通过“围猎”、拉拢腐蚀窗口办证人员,明码标价违规办理居住证谋利,请托人以非正当手段取得居住证达到解决在本地参保、机动车上户、子女上学等问题的目的,严重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颜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中发现其涉嫌行贿问题后,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收到该问题线索后,迅速响应、快查快移,准确适用法律移送审查起诉涉嫌行贿犯罪问题,依法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 (二)强化监检协作配合,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案件查办。颜某某等人主要采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请托人代办费、向陈某某行贿,该案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取证。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案件特点,适时提取系统大数据,通过锁定双方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准确认定了行贿金额。案件调查终结后,新都区监察委员会及时将颜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追加罪名,与其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并案审查起诉。同时,通过诉前会商对颜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和认罪认罚情形进行充分研讨,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从宽处理建议,达到宽严相济的社会效果。 (三)探索建立行贿“黑名单”预警机制,提升查办质效。颜某某等人通过窗口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案发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发力,及时督促开展自查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督促新都区公安分局及时对违规办理的500余张居住证进行清理注销,进一步规范基层窗口人员管理,强化业务办理过程管控。新都区监察委员会、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行贿数据共享机制,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判决书等建立行贿人员“黑名单”,适时纳入失信人员信息库,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行准入预警。 【典型意义】 (一)高度关注民生领域腐败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基层窗口服务单位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办理事项直接关系民生问题。行贿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对基层窗口工作人员竭力腐蚀,导致公权力运行失范,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坚持同向发力,充分履职尽责,着重对基层窗口办事流程不公开、吃拿卡要、勾结黑中介非法谋取利益等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反腐信号,促使窗口服务人员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窗口形象,推动构建清廉堡垒,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延伸监检职能,切实形成反腐合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反腐败协作机制,畅通问题线索移送渠道,加强互涉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建立案件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梳理互涉案件交织点、取证共通点、办理难点,精准确定调查方向,统筹推进互涉案件证据收集、调取工作,有效提升互涉案件办理质效。强化沟通协调,准确适用法律并案审查起诉,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形成持续反腐合力。 (三)坚决铲除“围猎“土壤,联动发力做好“后半篇文章”。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类案分析,强化震慑、促进治理。监察机关要深入剖析案件根源、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案发单位查找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及时整改完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联动整合类案数据,对行贿人员、行贿手段、涉及领域等进行归纳总结,找出违纪违法特点,探索构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行贿预警、预防机制,杜绝滋生行贿犯罪空间,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七条 新津区袁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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