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明日(5月1日)全面實施,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均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阅读更多(Read More) 文章导航 【新冠未完?】孔繁毅料疫情還有7至8周後才見頂 Arcturus對港仍有威脅 【張國榮逝世20周年】沙田紀念展開展1個月 今迎第10萬名觀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