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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將私營醫療機構分為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衛生服務機構,營辦人須取得牌照或豁免書以繼續營辦,條例於2018年通過後,按機構類型的風險程度分階段實施規管制度,其中醫院和日間醫療中心相關罰則條文已先後生效,診所方面至今未有推展。有病人組織認為,隨着港府近年推動基層醫療和「一人一家庭醫生」,預計私營診所在醫療體系角色將更重要,現有投訴機制只能追究醫生個人專業操守,未能針對醫療集團行政問題,建議港府盡快推動條例下有關診所條文以保障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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