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将“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作为今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腐败行为的新表现、新动向,严格监督执纪执法。日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查处了一起利用民事债权转移受贿的案件。 前段时间,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副局长刘金福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记者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刘金福最大的一笔20万元的受贿款,是通过民事债权转移的方式收取的。简单说,就是刘金福将收不回欠款的不良债权转嫁给了私人老板。 这种情形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受贿呢? 办案人员介绍,2015年,刘金福在担任当地水务局副局长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违规出借30万元给有业务往来的私人老板刘某,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回报。2017年,刘某向刘金福归还了2万元本金,并支付了一笔利息。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 周杨斌: 刘金福就觉得自己有利可图,在几年之后,因为刘姓商人那个项目可能经营不善,然后利息也无法支付,刘金福就察觉到了,于是就想要回这笔欠款。但是刘姓商人他是一直没有钱兑现。 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刘金福将私人老板刘某,以及另外一个与自己往来密切,刚好和刘某也有业务合作的私人老板陈某,共同约到了一家茶楼内。 私人老板 陈某:然后他就问我,我差刘老板多少钱,然后我就说,刘老板在我工地上可能有七八万块钱机械费,他说刘老板好像还差他28万块钱,让能不能我先预支给刘老板,然后刘老板先把他还了,他那个钱有急用。 当时,所谓的刘老板已经成为失信人员,私人老板陈某尽管心中并不愿意,但是迫于刘金福的压力,陈某还是借出了28万元。 私人老板 陈某:毕竟还是我们做的生意很多也是他管辖的范围之内。当时刘老板没给我打欠条,然后也没想过要得回来,或者要不回来这种情况,主要是尽快把这个事情处理掉,不能让他找我麻烦。 经过调查,陈某的这28万元,其中8万元支付给刘老板算作机械使用费,另外的20万元则进了刘金福的口袋。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审判员 二级法官 王月: 该笔款项表面上是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而实质上是刘金福利用职务之便,变相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了行贿人承接,具备变相权钱交易的性质。刘金福实际收到的该20万元,应当认定为其受贿款项。 经审理查明,刘金福在先后担任当地水务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不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万余元,还纵容、默许不法商人在河道盗采砂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超200万元,甚至与行贿人建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调查。2022年9月,刘金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目前,刘金福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 白如冰: 刘金福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将手中的权力当作生意来做,受贿和渎职交织,也暴露出相关单位在权力的运行方面存在着监管的缺失,我们也对相关单位发了整改的要求,要求他们立整立改,完善相应的制度。 腐败手段隐蔽多样 危害潜伏期长 利用债权转移的方式受贿,可以说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近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仍是以权谋私,但是往往套上“合法化”的外衣,隐蔽进行。 9月3日,江西省建工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仁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江西省纪委监委在“双开”通报中指出,陈仁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此前,甘肃省白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吴查、湖南省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刘新林等人也被指出涉及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牟利等问题。 打着“借贷”“投资”“委托理财”的幌子敛财,正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北京廉政建设研究基地副主任 宋伟: 应该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是正常的这样一个民间借贷,投资理财应该是得到保护的。但是如果投资借贷的一方是领导干部,另外一方是管理服务对象,那实际上这种行为的本质就发生了变化,名义上看起来借的是钱,但实际上借的就是权,就是管理服务对象以高额的回报为成本,然后让领导干部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某种程度上的便利。 另外,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情况看,有的党员干部借助“影子公司”,安排亲属充当“台前木偶”,代收代持股份收益谋利。比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经披露,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吴开成,以其胞弟吴某的名义虚假入股某公司。2014年至2018年,吴开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改变出让方式等手段,帮助这家“影子公司”以348万元将价值3000余万元的采矿权收入囊中。2018年下半年,吴开成安排吴某将相关采矿权益出售,获利2000万元。今年4月,吴开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孙大伟: 公权力隐身操纵,是“影子公司”的重要特征。“影子公司”大多并不具备独立运作、自我发展能力,依靠利益输送维持生存。涉案领导干部往往躲在幕后暗中操纵运作,“量身定做”偏袒性政策,或者私下泄露内幕消息;当然也有的领导干部直接干预决策审批,或在各种场合为“影子公司”露脸站台,让“影子公司”能够获得项目、承揽业务,从中敛财。 还有的党员干部通过“期权”变现谋利,与不法商人达成默契,办事时口头约定、心照不宣,在离岗、离职或退休后,以投资、干股、任职取酬等方式完成利益输送,也就是大家经常听到的“期权腐败”。“逃逸式辞职”的背后,往往也有期权交易。比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就被指出,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今年8月,张华宇因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孙大伟: 期权腐败的特点就是谋利的行为与收到好处这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差。实际上就是一些贪腐分子为了逃避查处,通过延展腐败交易时间与空间来实现权力寻租。期权腐败隐蔽性较强、潜伏期较长,与常规的腐败案件相比,期权腐败查处难度更大、周期更长、成本更高,也是当前隐性腐败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 紧盯腐败新特点 拓宽渠道精准监督 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当前又存在哪些监督难点,应当如何治理呢? 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唐鑫: 从我们的实践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虽然本质上仍然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但是和拿钱办事这种传统腐败特点不同,呈现出非直接性的特点。在时间上,不寻求权力的即时变现,而是追求期权效应;在空间上,权力寻租不是点对点,一对一直接发生,而是有大量中间人和中间环节;在表现形式上,这类腐败行为往往利用“合法外衣”掩盖违法本质,且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形式越来越多样。 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这是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监督过程中的难点。 对此,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不断加强日常监督,聚焦国企、金融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执纪执法,紧盯“一把手”, 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另一方面,不断拓宽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持续深化和银行、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结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特点,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从各类大数据中抽丝剥茧,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挖掘隐藏在背后的权钱交易问题,切断利益输送的链条。 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邓增望: 在治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方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采取有力有效手段,打破受贿行贿人构建的攻守同盟。不断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行贿的犯罪成本,达到震慑行贿行为发生的目的,进而推动解决受贿问题。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坚持以案促改,强化警示震慑,深挖细查滋生腐败的根源,推动堵塞制度漏洞,压减权力寻租空间。 北京廉政建设研究基地副主任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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