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2023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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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现行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梳理,发布《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布。 通知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不同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收费管理有何规定? 全文如下 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教函〔2023〕103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发改(经发)局、财政局,直属学校、市技装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193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现行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范围内学校收取,其余区(市)县免收。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核定。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当年《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内的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按学期据实结算。 (2)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按照《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相关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函〔2019〕125号)执行,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3)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不得营利。 (5)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学校类别,学费标准如下: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核定。 (3)普通高考(国家统考3科+选择性考试3科)考试费32.5元/生.科,合计195元/生。 (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费:20元/生.科(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科目免费)。未报考科目,不得收费。 上述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费新标准自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在校老生继续执行原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当年《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内的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按学期据实结算。 (2)教材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当年《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按学期据实结算。 (3)作业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 (4)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结算,不得营利。 (6)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8)体检费: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体检的,学校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中职学校戏曲表演专业在籍学生实行免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学费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中成都籍学生由政府财政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对享受财政补助的学生,学校向学生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扣除财政补助后差额部分)。 (2)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核定。 其中,符合中职免住宿费政策的学生按免住宿费政策执行:对成都市所属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成都籍在校所有住宿学生和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的非成都籍住宿学生免除住宿费。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结算,不得营利。 (3)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体检费:学校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6)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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