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后,《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为什么要进行此次修订?都调整了哪些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为新征程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重要部署,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管党治党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要求纪律建设进一步细化处分规定,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对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总结全面从严治党经验,在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新增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纪律规矩,始终坚持严的基调,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视情节轻重予处分 针对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现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此次《条例》修订中,也对相应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了明确,做到执纪执法贯通融合。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涉黄涉毒应开除党籍 同时,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党员涉黄涉毒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规范约束党员网络空间言行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规范约束了党员的网络言行,明确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将搞“政绩工程”等行为纳入违反政治纪律 《条例》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此次《条例》修订为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大局,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政绩工程”等行为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将党员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强调对党员干部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同时,针对近年来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扭曲、错位等问题,《条例》修订过程中,将政绩观错位的相关处分规定,纳入政治纪律,进行充实完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此次修订《条例》,完善对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总台央视记者 宋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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