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image
【明報專訊】23條立法建議擴大保安局長禁止組織運作範圍,適用於在特區組織和成立,或總部、主要業務地點設於特區的組織;但不包括根據《舊有公司條例》及《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草案列明除非局長認為相關情况並不切實可行,否則如無事先給予該組織機會,就為何不應禁其運作進行適當陳辭或書面申述,局長不得作出有關禁令。至於諮詢文件引用,英國也有相類禁止危害國安組織法例,而被禁制組織有上訴機會,23條草案則未有提及增設上訴機制。…
阅读更多(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