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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於律政司長林定國以造成大量人命傷亡的事件作為凌駕國家安全的情况,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回覆本報稱,要求在每種情况下有壓倒性公共利益作為辯護的門檻,將會較狹隘,僅適用於例外情况。他認為,「公眾利益」不可能只是「拯救很多生命」,如披露某資訊能節省大量公帑、提高政府誠信並消除害群之馬、透過警告市民有新疾病以保護公眾健康,甚至如最近英國的郵局醜聞,披露後令很多人獲得無罪,「應如何衡量這些(披露後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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