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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有關「國家秘密」相關罪行,設「指明披露」的答辯機制,僅限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等目的,對比2003年立法,當時的答辯理由包括揭露官員的嚴重不當行為等,律政司長林定國昨日稱,時移世易,現不可如此比對,指現時方案的焦點是事件本身的嚴重性,如會嚴重影響政府職能等,但非構成事件的原因如官員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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