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一次性 电子烟 及其组件和包装(Certain Disposable Vaporizer Devices and Components and Packaging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81)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20、21)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列名被告美国EVO Brands, LLC of Wilmington, DE、美国PVG2, LLC of Wilmington, DE的调查并发布同意令;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的初裁(No.24)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Fumot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福摩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并发布同意令。 2024年5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初裁(No.18)不予复审,即列名被告美国VICA Trading Inc. d/b/a Vapesourcing of Tustin, CA为缺席被告。 2024年4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Noriyang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诺瑞扬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 2024年4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初裁(No.13)不予复审,即基于同意令,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Innoki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的调查。 2024年3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2月5日作出的初裁(No.10)不予复审,将列名被告中国广东Shenzhen Funyin Electronic Co., Ltd. of China更正为中国广东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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