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晚,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行业所熟悉的“86号文”,即《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同时被废止。 据金融监管总局介绍,征求意见稿将不仅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小贷公司,同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下称“网络小贷公司”)也应遵守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各项规定。 融资倍数认定标准等将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实施细则中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关于杠杆,准确而言,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86号文”相关监管规定。 从融资倍数上来看,小贷公司通过 银行 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 证券 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但是,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涉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调整实施细则内明确提出,根据监管需要,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小贷公司融资倍数认定标准等事项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即未来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是否能够执行5倍杠杆到位,除了需要符合征求意见稿各项规定外,同时也要根据负责对本地区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所作出的“更严格、审慎的规定”,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与5倍杠杆同样,未来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的贷款集中度、放贷专户数量、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也将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并提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资料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贝壳 财经记者整理、制图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单户1000万元的贷款集中度上限要求,是对网络小贷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的统一规定。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充分考虑纯线上业务的风险特征和网络小贷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必要将网络小贷公司以纯线上方式发放的贷款单户限制在一定金额以内。 二是对标 银行 业同类贷款定义。 银行 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对标这一定义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有利于推动网络小贷公司坚守“小额、分散”经营定位。同时,实践中普遍存在小微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个人和法人经营性贷款适用同一上限标准,符合行业实际。 据悉,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已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相关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 “四大负面清单”+“五大禁止类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不同于“86号文”所划定的“四条行为底线”,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为“(关于经营行为的)四大负面清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大禁止类行为”,规范小贷公司与网络小贷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 资料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贝壳 财经记者制图 不同于“86号文”,关于日常经营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此举在 博通 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主要目标在于直接堵死此前一些小贷公司可能通过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这种行为,也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表现。 此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求意见稿开列的“五大禁止类行为”中,亦明确要求小贷公司或网络小贷公司,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 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的消费权益保护的意识较“86号文”显著增强。但也有某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自己的担忧,在实践中会出现一些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由于种种原因、在网络APP的注册过程中虚报年龄或虚构工作单位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身为APP注册主体的网络小贷公司,是否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主动识别并启动相应保护措施,而非简单审批通过借款人信审? “希望这将在正式监管文件出台后以及未来省级金融管理机构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以明确,以切实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及在校生的目的。”该位业内人士表示。 严格跨省跨区展业监管“一脉相承” 回溯小贷行业,自2008年首批试点工作启动后,小贷公司已在国内发展了16年。 金融监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贷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小贷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特别是头部网络小贷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贷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贷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该位负责人补充道。 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贷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至179家。 为进一步加强以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为代表的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使其能够高质量发展,近几年来原银保监会及原省级地方金融工作局,均出台有监管文件,例如上述“86号文”。2023年党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除了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总局,亦深化了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明确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而本次涉及小贷公司及网络小贷公司的征求意见稿,正是金融监管总局与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挂牌后,首次针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出台的监管文件。 “其实,严格跨省跨区展业监管、坚持提质减量发展以及防范金融风险,一直以来都是我们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某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以小贷公司为例,征求意见稿与“86号文”也体现出这种监管思路的“一脉相承”。 征求意见稿提出,小贷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贷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贷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同时,网络小贷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86号文”亦强调,小贷公司应注重服务当地。小贷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贷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所在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这其中“网络小贷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又是出于什么考虑? 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以征求意见稿为例,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金融监管总局也将及时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贷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贷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而从当前的过渡期安排来看,征求意见稿显示,小贷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一年。其中,网络小贷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两年。 (文章来源:新京报)
阅读更多(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