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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问题。   依法严厉惩治财务造假犯罪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 证券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解答》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 证券 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 证券 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也是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打击重点。《解答》的出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财务造假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将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指导。   《解答》提出,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解答》为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制度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规范各类经济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表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必须着眼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法治化市场规则、健全法治化监管制度。   “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是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华福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苏军良表示。   专家认为,财务造假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是证券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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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cpmall